(2012)古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嘉伟与薛福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嘉伟,薛福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安嘉伟,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福成,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业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嘉伟与被告薛福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嘉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嘉伟负担。审判员 金 品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