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嘉伟与薛福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嘉伟,薛福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安嘉伟,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福成,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业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嘉伟与被告薛福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嘉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嘉伟负担。审判员 金 品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