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彦霞与高华、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宋彦霞。被告高华。被告孙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彦霞诉被告高华、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