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生华人民陪审员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罗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罗举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