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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生华人民陪审员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罗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罗举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