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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兴,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永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