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蔡光华与胥洪清、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华,胥洪清,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5号原告蔡光华。委托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靳,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洪清。委托代理人李京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叔悌。被告黄静。委托代理人李京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叔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华诉被告胥洪清、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光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华撤回对被告胥洪清、黄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蔡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李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