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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行与马婧、马昊斌(2012)张执字第04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行,马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行。住所地:秦州区大众北路1号。代表人:张杰,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明,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该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社红,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女,生于1980年9月20日,回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9日,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2012)张执字第0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亚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