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红与被告李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李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李玉红,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李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李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玉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