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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红与被告李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李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李玉红,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李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李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玉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