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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耿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2年3月9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