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耿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2年3月9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