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顾福平与朱夫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平,朱夫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6号原告:顾福平。被告:朱夫其。原告顾福平诉被告朱夫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叶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