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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顾福平与朱夫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平,朱夫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6号原告:顾福平。被告:朱夫其。原告顾福平诉被告朱夫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叶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