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文永康、张小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永康,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林,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文永康,男,生于1973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张小军,男,生于1974年1月24日。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文永康、张小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文永康赔偿给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C142**号车辆的损失费人民币44485.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张小军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后经本院工作人员努力,被执行人文永康交纳案件款13882.95元,并履行案件诉讼费1190元,下欠案件款30602.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文永康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张小军在赔偿本次事故中另外一死者(另案处理)赔偿款后,也已无能力执行此案,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论,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