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小六与汪为胜、吴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六,汪为胜,吴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六,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为胜,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泽友,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王小六与被执行人汪为胜、吴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为胜银行存款人民币23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