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胡鹏与王小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胡鹏,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琴,女,农民。胡鹏与王小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鹏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琴给付胡开阳2010、2011年度抚养费3600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1658.88元,共计525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鹏与被执行人王小琴于2012年3月16日在本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胡鹏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承担且已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执字第000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