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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胡鹏与王小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胡鹏,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琴,女,农民。胡鹏与王小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鹏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琴给付胡开阳2010、2011年度抚养费3600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1658.88元,共计525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鹏与被执行人王小琴于2012年3月16日在本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胡鹏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承担且已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执字第000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