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邵瑞富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瑞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邵瑞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了(2009)甬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瑞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瑞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瑞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瑞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瑞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