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