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勘察院青岛分院诉被告安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青岛分院,安文豪,国华中电(沾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青岛分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成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别同龙,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文豪,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国华中电(沾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青岛分院与被告国华中电(沾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文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华中电(沾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文豪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青岛分院撤回对被告国华中电(沾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文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丽代理审判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