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