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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