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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严敏与王炳理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敏,王炳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严敏,女,农民。被执行人王炳理,男,农民。原告严敏与被告王炳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敏于2012年1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炳理于2012年3月1日交案件执行款1500元,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家庭均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严敏司法救助1030元。申请执行人严敏于2012年3月16日领取案件执行款248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炳理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