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邓某,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