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石家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石家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保定安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住平山县柏坡东路。负责人魏虎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支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家市井陉县微水镇微矿路13号。负责人杨彦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709号。法定代表人杨金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微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旭,该服务部经理。被告保定安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徐水县荆塘铺村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水营销服务部,住保定市徐水县康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5元,由原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萍(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