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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虎,段雯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康虎,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龙虎乡马布村。被告段雯雯,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虎与被告段雯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虎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虎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