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虎,段雯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康虎,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龙虎乡马布村。被告段雯雯,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虎与被告段雯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虎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虎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