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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雨薇申请执行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雨薇,魏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秦雨薇,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被执行人魏建新,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秦雨薇申请执行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12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海市浦东大道1690弄1号204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010613**)抵债清偿给申请人秦雨薇。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上海市浦东大道1690弄1号204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010613**)产权所有人变更为秦雨薇。申请人秦雨薇持本裁定及相关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凌峰审判员  李林鹏审判员  任亦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