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邵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