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朝锋、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1元,其余5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