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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朝锋、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1元,其余5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