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志娥诉张保健、李素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志娥,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健,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颍州区。被告:李素兰,女,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保春,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志娥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代理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