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赵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2010)定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借款7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李树槐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