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卫。委托代理人:蒋玮。被告: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骢。原告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月××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温州国际贸易中心××4××0室房屋(共99.××××平方米),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55元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租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2月3××日。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温州国际贸易中心××4××0室房屋返还原告;二、被告支付租金5996××.55元(自20××××年××月计暂计至20××××年××××月,应计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原告20××××年××月至20××××年6月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4734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将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温州国际贸易中心××4××0室房屋返还原告。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20××××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2.房产证××份,用以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租赁房屋,出租给被告合法有效;3.物业费收据××份及水电、电梯、空调费收据××份,用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物业费××863元,水电、电梯、空调费等287××元;4.2009年××2月3××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份,用以证明本案房屋早已交付给被告使用;5.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2份,用以证明20××××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实际使用物业一年,并已支付了20××0年的房租。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十四楼的房产(××4××0室,建筑面积99.××××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2月3××日止;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被告应如期交还;被告应于××月××日前缴纳545××.05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及半年房租32706.3元,后半年房租32706.3元应于7月××日前及时缴纳;租赁期限内,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与房屋及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间内,被告拖欠租金累积一个月以上的,影响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逾期归还,则被告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年租金的××%的违约金;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如有不足,原告可就不足部分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在双方签订该合同之前,所涉房屋已由被告实际使用。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年××××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45××.05元用于抵扣部分租金后,剩余租金金额为5996××.55元,被告应予支付。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累积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与房屋及适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话费)均由被告自行承担,故原告垫付的租赁房屋的20××××年××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电梯、空调费合计4734元应由被告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至20××××年××2月3××日止,被告应于租赁期满之日将所涉房屋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期满后房屋使用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十四楼1410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59961.55元;三、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电梯、空调费4734元;四、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上述第二至四项合计84695.5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131.70元的标准向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亦由杭州邦埃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