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茆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茆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某某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王某在原审中诉称,其曾于2009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茆睿兮每年7~9月随茆某共同生活,其余时间随其共同生活;茆某每年2月底、9月底支付女儿生活费;其预付女儿生活费7800元给茆某;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调解协议生效后,茆某并未在每年7~9月抚养女儿,至今只支付女儿生活费1350元。且随着生活消费支出日渐提高,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某某不够女儿生活消费支出。其认为,茆某作为茆睿兮的父亲,对茆睿兮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其请求法院:1、判令婚生女茆睿兮每年7~9月随其共同生活;2、判令茆某支付婚生女茆睿兮生活费5850元(计算至2011年底)、教育费6340元、医疗费1536.09元,退还其预付的婚生女茆睿兮生活费7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1526.09元;3、判令茆某支付女儿茆睿兮的生活费由原每月300元提高至每月1000元,于每年1月31目前将当年的女儿生活费一次性打入女儿茆睿兮在建行帐户62×××24;4、本案诉讼费用由茆某承担。原审被告茆某在原审中辩称,其与王某2009年10月30日经法院调解,约定女儿每年7~9月随其共同生活。其按约提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1350元后,王某不顾其反对,强行将女儿迁校、迁户口,并于2010年7月1日起隐藏女儿住址至今。不但不让其探视看望女儿,更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每年7~9月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的约定。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其要求:①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其自行承担;②如果王某能按(2009)金某某初字第3338号调解协议执行,每年7~9月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平某某看望女儿王某给予方便,其愿意支付调解协议中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审法院查明,王某与茆某××××年××月8目登记结婚,2××××年××月××日生育女儿茆睿兮。2008年8月19日登记离婚,约定女儿由茆某抚养,由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高中毕业(此后费用另行协商),王某某在每月第1个星期六上午8时接出女儿、同日晚上20时送回(临时或春节探望提前1天协商)。此后,双方为女儿抚养问题经常发生争执。王某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月30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2009)金某某初字第3338号民事调解协议:1、女儿从2010年1月1日起随王某共同生活,其中每年7~9月随茆某共同生活;在女儿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外一方享有探视权,对方应当给予便利。2、由茆某从2010年1月1日起负担女儿生活费每月300元,每年按9个月计算,于每年2月底、9月底各支付1次;在女儿随茆某生活期间,其生活费由茆某从王某2008年8月19日支付给茆某的预付款7800元中按月扣除。3、女儿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日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王某、茆某凭票据各半负担,于每年的2月底、9月底各结算1次。2010年1月,茆某已提前支付女儿4.5个月生活费1350元。后因王某拒绝7~9月让女儿随茆某生活,茆某对此后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未支付。此后,女儿随王某生活至今。原审法院认为,(2009)金某某初字第3338号民事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在履行该调解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在未对该调解协议作出变更之前,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茆某承担的女儿抚养费,而是将茆某某未履行的女儿抚养费列入本案诉讼请求,该部分主张属于起诉不当。现双方对女儿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且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应当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综合考量本案各因素,双方的女儿尚年幼,现随王某生活且时间较长,如果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恐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可先维持现状为宜。茆某应当承担女儿相应的抚养费;生活费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暂提高至每月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则应各半承担。茆某对女儿有探望权,王某应予协助。双方对探望时间及方式未能协商一致,该院暂定可于每周日上午8时由茆某接出,同日晚上20时送回王某处。基于对女儿的抚慰需要,双方也可再行协商其他节假日探望时间及方式。茆某应当退还给王某预付的女儿生活费7800元。茆某虽在答辩中提出了要求,但未依法提出反诉。综上所述,对王某诉讼请求及茆某某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对无充分依据部分,该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判决:一、婚生女茆睿兮随王某生活(1~12月全年)。由茆某承担女儿茆睿兮生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女儿茆睿兮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王某、茆某各半承担;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女儿茆睿兮成年或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2月底、9月底各结算支付1次;二、茆某对女儿茆睿兮有探望权(每周日上午8时由茆某接出、同日晚上20时送回王某处),王某应当予以协助;三、茆某应当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即退还给王某预付的女儿生活费人民币7800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某,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王某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茆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的其对女儿的探视权为每周日上午8点至同日晚上20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工作性质是业务销售员,平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地也基本不再金华本地。故其根本没有办法每个周日赶回来探望女儿,而只能在暑假期间才有时间探望。(2009)金某某初字第3338号民事调解某某是真实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原审法院在王某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不符合抚养子女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生效调解的内容缺乏依据。二、原判遗漏了对王某拒不履行非金钱某某的惩罚措施,导致王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女儿隐藏至今,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09)金某某初字第3338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现因双方对女儿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该调解书对女儿抚养部分无法实际履行,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抚养问题重新作出调整。原审法院从小孩子的年龄、前期的抚养情况等因素考虑,认为维持由女方抚养的现状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并无不妥。且实际上男方经常出差无固定休息日的工作现状也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现判由女方抚养较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茆某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茆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楼淑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