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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双河。被告:苏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