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双河。被告:苏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