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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艳军、李万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纪艳军,李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纪艳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万岭,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万岭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万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万岭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