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赖成金与邱玉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成金,邱玉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赖成金,男,63岁,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邱玉岭,男,45岁,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成金诉被告邱玉岭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成金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成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25元,由原告赖成金负担。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