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仁元与徐军、辛健、刘玉荣、齐河县铭森砼业有限公司、蒋磊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88号申请人:张仁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徐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辛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玉荣,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县铭森砼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蒋磊,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仁元与被申请人徐军、辛健、刘玉荣、齐河县铭森砼业有限公司、蒋磊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仁元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蒋磊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磊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