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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叶某某、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叶某某,徐某,陈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王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叶某某、徐某、陈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叶某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长邓丽君人民陪审员余燕人民陪审员  郑立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