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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赵礼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礼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礼刚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礼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礼刚至平湖市乍浦镇王家村高地廊37号,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该处租房,窃走失���王燕现金数十元、黑色evd一台等物。同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礼刚至平湖市乍浦镇牛桥村庄家泾1号,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该处租房,窃走失主杨朗组装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同月19日晚,被告人赵礼刚至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东路正邦服饰员工宿舍二楼,采用爬窗户的方式进入203房间,窃走失主梁治文组装电脑一台,价值22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赵礼刚处扣押现金445元,并已发还给失主杨朗、梁治文。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礼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礼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礼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礼刚已退赃445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礼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佳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