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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明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明珍,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明珍。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磁县友谊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勇,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堂,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明珍因与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07)磁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明珍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郭永堂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明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明珍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明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薛明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张 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