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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石月珍与刘外华、广州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月珍,刘外华,广州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21号原告:石月珍,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永春,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外华,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坤,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沙埔官道塘边村中心埔卖柴寮。法定代表人:黄运皇,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坤,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97—199号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月珍诉被告刘外华、广州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月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洁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