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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莫腹云与陈冲、赵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腹云,陈冲,赵佳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莫腹云。委托代理人朱瑞康。被告陈冲。被告赵佳音。原告莫腹云诉被告陈冲、赵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玲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莫腹云的委托代理人朱瑞康、被告赵佳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莫腹云诉称:2011年12月4日,被告陈冲向原告借款15万元。该款被告陈冲至今分文未还。另被告陈冲、赵佳音于200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佳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陈冲未作答辩。被告赵佳音辩称:1.原告陈述的内容不属实,被告赵佳音没有看到原告的借款15万元,也没有收到。2.原告陈述被告陈冲将该借款用于办厂所需不属实,因厂是被告陈冲的父亲设立的,陈冲根本没有将该借款用于厂里经营所需。3.被告陈冲有赌博恶习,两被告虽为夫妻,但夫妻关系早就不好了,被告赵佳音亦于2012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借款被告陈冲并未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未购买任何财产,应是被告陈冲用于赌博挥霍。综上,要求驳回对被告赵佳音的诉讼请求。原告莫腹云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12月4日,被告陈冲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赵佳音对证据1系被告陈冲出具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赵佳音不认识原告,未向原告借款,也没有看到本案的款项,对证据2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陈冲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冲未提供证据。被告赵佳音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保证书两份,证明陈冲有赌博行为,本案借款是用于赌博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相反可以证明被告陈冲已保证不赌博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佳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赵佳音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冲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冲返还借款15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佳音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赵佳音辩称本案借款系被告陈冲的个人债务,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冲、赵佳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莫腹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陈冲、赵佳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冲、赵佳音负担。该诉讼费莫腹云已向本院预交,莫腹云同意由陈冲、赵佳音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