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36-2号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契路578弄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龚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20384元的冻结。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