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芜湖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芜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芜湖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代码证号码79509781-0法定代表人:张爱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山。被告:王悦,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芜湖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巧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爱蓉及委托代理人李东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在业主委员会连续二次签订了《湾沚镇虹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分别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虹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虹安花园小区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告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收取0.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但被告王悦从2010年1月1日至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楼道灯电费。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给付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728元。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原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湾沚镇虹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物业管理、收费资格;3、拖欠物业费、楼道灯电费业主表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的数额。被告在经我院合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可。同时,原告所举证据也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这些证据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庭审查明,本案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所在业主委员会连续二次签订了《湾沚镇虹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分别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虹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虹安花园小区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告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收取0.3元/㎡。被告住房面积为97.89㎡,故二年的物业费共计97.89㎡×0.3元/㎡×12×2=704.8元,但未约定楼梯灯电费的收取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但被告王悦从2011年1月1日至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芜湖县湾沚镇虹安小区的所有业主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拖欠二年的楼梯灯电费24元,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04.8元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楼道灯电费共计704.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沁所附法律文书:《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