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中生与李凡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生,李凡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梁中生,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委托代理人方香伏,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凡景,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码头李镇泊南村人。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梁中生与被告李凡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梁中生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中生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