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高来课、张文军、张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中市陈仓区支行;高来课;张文军;张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中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陈仓区虢镇金茂大厦。省宝鸡中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陈仓区虢镇金茂大厦。法定代表人杨钰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来课,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上河西村。被告张文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金山路。被告张新保,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桃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诉被告高来课、张文军、张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来课、张文军、张新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中市陈仓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