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范东芳与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东芳,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范东芳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焦民二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