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丁某,女,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娣、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很少沟通,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不闻不问,夫妻关系日趋淡漠。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陪嫁物,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医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婚后患病,长期治疗用药;证据四椿树镇人民政府以及该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身体有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需要经济帮助。被告方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四认为原告有病是事实,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何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需返还收受的彩礼款29000元,并承担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何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人员基本信息;证据四债务清单,证明原被告婚后家庭债务为52500元;证据五椿树镇洪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婚前向被告方索要彩礼款现金29000元,造成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被告单方面出具,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证据五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的目的均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椿树镇人民政府以及该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认为可以证明原告身体有病,但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尚不能证明原告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需要经济帮助。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债务清单,因系被告单方提交,原告未予以认可,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五椿树镇洪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不予认可,无其他充分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三、原被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等有关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于2006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相互沟通较少以及原告患病治疗,被告关心不够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丁某于2011年11月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何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有效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未能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相互沟通交流较少,致使产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切实负起各自应尽的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诉讼费7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军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