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曹艳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