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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曹艳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