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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杨某,女,住永寿县豆家镇。委托代理人葛超群,男,系永寿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