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乔某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