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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沈进荣与袁伟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进荣,袁伟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沈进荣。委托代理人张晓川,系公民代理。被告袁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进荣诉被告袁伟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被告袁伟文无法联系,需要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03月06日出具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后七日内缴纳人民币25元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是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当事人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及时的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阻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由原告承担。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志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