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孔卫凤、沈引娟与沈引娟、沈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孔卫凤。被告:沈引娟。被告:沈跃华,朱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小营头村薛家圩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卫凤与被告沈引娟、沈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卫凤撤回对被告沈引娟、沈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