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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胡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胡林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社区金山路545号。法定代表人:赵开鑑,该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胡林敏,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胡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