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街道环球经贸大厦一楼。被告:史建良,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建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玲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