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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孙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迪 来源:百度“”